法学备考指导—教师申诉制度为例
【导读】在教师招聘考试的笔试中,与其他省份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我们会有教育法学的相关知识点考察。在这一部分往往是我们比较头痛的地方,关于这部分内容,虽然占比不是很大,但是确实必考内容,同时这部分的知识点也相对难度比较大,更多的侧重于理解,不仅以单选、多选以及判断的形式考察,在这部分也会考察案例题。因此,这部分的备考也是我们比较关注的地方。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一下,究竟如何进行法学的备考呢。
由于法律的内容相对比较陌生,难度也比较大,很多考生在这部分会有一种占比小,彻底放弃的心态,但是近两年的数据显示,在法学部分,考察内容分数的占比在逐渐增加,最近一次考试已经达到20%占比,所以这种放弃法学的态度是段不可取的。在备考时候,一定要保持着一种攻克的心态,将其打败。接下来我们就带领大家看一下在教师的申诉制度这里该如何进行备考。
二、教师申诉制度
1.概念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特点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①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②专门性的申诉制度;③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3.掌握意义
对于概念这里重点就是要明确其存在的意义,申诉制度本来就是用来维护权利的一种手段和途径,因此教师的申诉制度就是用来维护教师的权利的一种方式,由此可理解其三个特点,即法定的正式救济制度,且专门针对教师的,并且属于一种行政渠道,因此具有行政性。
4.考情
在此处主要针对其特点考查一些识记性单选题、多选题或者判断题。
三、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1.依据
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确立的。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同时为了保障教师申诉权的行使,《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专门保护教师权益的法律制度。
由于法律的内容相对比较陌生,难度也比较大,很多考生在这部分会有一种占比小,彻底放弃的心态,但是近两年的数据显示,在法学部分,考察内容分数的占比在逐渐增加,最近一次考试已经达到20%占比,所以这种放弃法学的态度是段不可取的。在备考时候,一定要保持着一种攻克的心态,将其打败。接下来我们就带领大家看一下在教师的申诉制度这里该如何进行备考。
二、教师申诉制度
1.概念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特点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①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②专门性的申诉制度;③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3.掌握意义
对于概念这里重点就是要明确其存在的意义,申诉制度本来就是用来维护权利的一种手段和途径,因此教师的申诉制度就是用来维护教师的权利的一种方式,由此可理解其三个特点,即法定的正式救济制度,且专门针对教师的,并且属于一种行政渠道,因此具有行政性。
4.考情
在此处主要针对其特点考查一些识记性单选题、多选题或者判断题。
三、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1.依据
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确立的。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同时为了保障教师申诉权的行使,《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专门保护教师权益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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