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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福建教师招聘考试网 > 备考资料 > 基础知识 > 2020年福建教师招聘备考:法理考点

2020年福建教师招聘备考:法理考点

2019-12-12 11:29:28

福建教师招聘考试网

  【导读】在福建教师招聘考试中法理部分的考点知识越来越多,对于各考生是一大难点,需要考生们好好复习准备,为了大家能够顺利通过福建教师招聘考试,小编为大家收集了相关资讯以供大家参考,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更多有关福建教师招聘考试备考资料请及时关注福建教师招聘考试网!

  2020年福建教师招聘备考:法理考点

  一、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及特征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法律关系又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类。教育法律关系与其他教育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由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所规范或调整的教育关系。可见,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不同于习惯、道德、信仰等原因形成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规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

  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教育法律规范规定了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条件和教育法律关系的一般内容,如果不存在某种教育法律规范,就不会产生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称作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

  1.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的、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主体。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其他公民等皆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成为个人主体。

  2.机构和组织

  机构和组织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它们在职权范围内活动,能够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如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等。

  3.国家

  国家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从国际方面讲,国家主体主要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在国内方面讲,教育法律关系的国家主体主要通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政府以及教育教育行政机关等来行使国家教育立法权力、教育司法权力和教育行政权力,从而成为具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质财富

  物质财富简称物,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1)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如学校的场地,办公、教学、实验用房及其必要的附属建筑物。(2)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教育资金包括国家教育财政拨款、社会捐资等,其表现形式为货币以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存折、债券等。

  2.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前者也被称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指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如教师、学生和其他个人主体)或组织(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教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行为。学校、教师、学生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以及这些主体依法进行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其主体之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无所谓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表明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变化的三种基本情况: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如因委托培养合同的签订产生了用人单位与学校以及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是指主体的增加、减少和改变。如学校与企业间的委托培养学生因原委托企业破产而改变委托方。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如学校向某一企业借款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学校为债务人,企业为债权人。届时学校依照合同返还了借款则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民事关系则归于消灭。

  【习题1】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特定的( )。

  A.政治关系 B.经济关系 C.社会关系 D.文化关系

  【答案】C。解析: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是一种社会关系。

  【习题2】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 )。

  A.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 B.教育法律现象的存在

  C.教育法律制度的存在 D.教育法律意识的存在

  【答案】A。解析: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习题3】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是( )。

  A.法人 B.企业法人 C.自然人 D.非企业法人

  【答案】C。

  【习题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中,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是( )。

  A.学生的受教育权 B.学校的教学设施

  C.教师的教育经验 D.教师与学生

  【答案】A。解析:B、C选项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D选项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习题5】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是( )。

  A.法律规范 B.法律事件 C.法律权利 D.法律义务

  【答案】B。解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是符合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条件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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